「人工受孕法」的終局?
俗稱「人工受孕法」的《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律草案,上月底在立法院會獲細則性通過。
在當中政府與議會的討論記錄中,我們也可以一窺政府的原始態度。其中在第十一條在第二款(以最終文本次序為準,下同):「為胚胎的預防、診斷或治療,……為移植計畫而建立幹細胞庫,或為其他任何治療用途,可對胚胎進行科學研究。」教廷信理部一九八七年在《有關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嚴的指示》已經明確規定:「醫學研究必須避免對活的胚胎施行手術,除非在道德上肯定不致危害母嬰的生命或完整,並且事先知會夫婦雙方,得到其同意。故此,全部研究,即使限於對胚胎的簡單觀察,如果所用的方法或其引起的效果足以危害胚胎的身體完整或生命安全,即屬非法。」即使在第四款:「為科學研究,僅可使用下列未具原痕的胚胎……」基於教會對於生命是在精卵結合一刻已經出現的立場,即使是未具原痕(或稱原線)的胚胎作科學研究,仍然已經違背了教會的準則。
在第五十條:「違反本法律規定,以非醫療目的使用或施行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改變或選擇胎兒的某些特徵,……處最高兩年徒刑……」不知政府和委員會還記不記得有內地專家在一對雙胞胎進行基因編輯,使之對愛滋病免疫的事件?
在第七十四條,政府原法案只有「由衛生局管有的精子、卵子、胚胎……等生物物質按技術指引訂定的程序和措施處置……」就連提案人都承認,條文是處理由私人醫療機構交予衛生局的生物物質,委員會也提出了「處置」有什麼具體行為。又考慮到私人醫療診所可能存有胚胎的情況,才形成了最終文本。
當我們認識議會的構成和特區的行政主導體制,我們一開始就應該明白政府提出的議案,除非有很嚴重的理由,否則是必然會獲得通過的。而我們作為基督徒,包括天主教和新教背景的學校,雖然每年以基督精神培養了本澳約一半的中學畢業生,但我們也基於人有選擇的自由,也就未能強制人人都奉行我們的價值觀,更何況我們在本澳社會是絕對的少數?
法案已經通過了,除了部份條文外,法案會在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這並不代表捍衛生命、捍衛人性尊嚴的戰鬥已經結束。這才是我們的開始。我們既然無法在法律上為這些無法投票、無法說話的嬰孩提供保障,就讓我們從教育、從輿論開始,以「潤物細無聲」的方式,讓社會大眾認識到維護生命尊嚴的重要性。